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
王庭民
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
张小某
窦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组织机构代码:80912208-8。
负责人孙立,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庭民,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组织机构代码:56488462-2。
法定代表人张小某。
被告张小某。
被告窦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与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张小某、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平、王庭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张小某、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小某、窦某某与原告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小某、窦某某应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违反借款合同义务,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并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失联,被告的预期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将其工业厂房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该笔借款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小某、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并不是被告所造成的必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签订的(2014)年宽城助保贷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在宽城县龙须门镇梁前院村工业厂房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拍卖后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
三、被告张小某、窦某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21元由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张小某、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小某、窦某某与原告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小某、窦某某应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违反借款合同义务,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并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失联,被告的预期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将其工业厂房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该笔借款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小某、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并不是被告所造成的必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签订的(2014)年宽城助保贷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在宽城县龙须门镇梁前院村工业厂房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拍卖后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
三、被告张小某、窦某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21元由被告宽城小某肉业冷储有限公司、张小某、窦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淑彬
审判员:刘娜娜
审判员:王建兴
书记员:李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