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宣某县珠山镇民族路23号。
负责人:吕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宣某县,现住湖北省宣某县。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某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支行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飞
书记员: 尹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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