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046N,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9号民生世家一楼。
负责人:郑师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简称建行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诉被告秦某某、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揭兴福 人民陪审员 刘先奎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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