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黄某
王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19016N,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与被告黄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2元,减半收取45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2元,减半收取45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负担。
审判长: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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