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19016N。
负责人:潘红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余加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余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与被告高某某、余某某、余加林、余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30000元及逾期利息与罚息。2017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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