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19016N。
负责人:潘红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子,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欧阳平,男,汉族,1991年5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与被告欧阳平、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1600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为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与被告欧阳平协商确定由被告欧阳平负担(欧阳平已实际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100元,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