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王嫄雪(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19016N。
负责人潘红俊,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嫄雪,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与被告徐某某、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向明
书记员: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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