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
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颜某某
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
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37号中恒沁园春106栋306号-309号。
负责人赵杨,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审被告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与原审被告张某某、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的(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胡锦华
书记员:钟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