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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与阮某某、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
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钱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046X,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29号民生世家一楼。
负责人:高先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阮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钱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与被告阮某某、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以两被告已将贷款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计228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计228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许静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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