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何传来、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城关镇府前街34号。
负责人:李文彦,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综合科科长。代理权限:处理开庭事物,全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传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城关镇建新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大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何传来、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悟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何传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谁承担。

本院认为,何传来与大悟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大悟劳务公司派遣到建行大悟支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悟劳务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建行大悟支行属于用工单位。2016年5月31日建行大悟支行口头与何传来终止劳务用工关系,并将其退回大悟劳务公司,因大悟劳务公司与何传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2016年5月31日大悟劳务公司向何传来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大悟劳务公司依法应当向何传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鉴于建行大悟支行与大悟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按派遣员工在建行大悟支行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其费用由建行大悟支行支付给大悟劳务公司,大悟劳务公司支付给派遣员工”,因此,本案应当由建行大悟支行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大悟劳务公司,大悟劳务公司支付给何传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建行大悟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余艳君 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