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高海燕
陈思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张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
负责人杨铁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思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户籍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张某,男,户籍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址及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马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无法找到二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亚军
书记员:苏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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