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中段。
负责人,郑海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永太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高某某、杨某某、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高某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计1572.5元、保全费12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负担。
审判员 隋毅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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