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中段。负责人,郑海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贾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计565.5元、保全费55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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