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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王德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海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德彬,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德彬所有房屋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德彬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南义兴社区福地家园小区7(D)号楼5-5-1室,建筑面积46.21平方米房屋(产籍号:1-0807-003-050501);同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以本行资产进行担保。
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5元,暂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代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博元

书记员: 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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