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
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
负责人黄自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李旺
书记员:杨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