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珠江西路南侧。负责人:纪旭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与被告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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