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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黄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宜昌市西陵区一路1号。
负责人林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黄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审判员  刘晓蓉

书记员:李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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