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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现因信用卡诈骗罪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告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审判长:周云

书记员: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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