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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行夷陵支行与联邦电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
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王在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王刚(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
张立军(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夷陵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2号。
代表人:赵轶庚,建行夷陵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在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电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青松,联邦电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行夷陵支行因与联邦电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源俊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董俊武、牛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祥、王在刚,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夷陵支行诉称:2010年12月,建行夷陵支行与联邦电缆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及相应《抵押合同》,共计发放贷款400000000元。合同约定,如联邦电缆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或者有违约行为,建行夷陵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行使抵押权。合同订立后,建行夷陵支行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而联邦电缆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拖欠本金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已累计拖欠本息111336266.79元,其中到期本金98076955.84元,利息13259310.95元,提前收回本金300000000元,合计411336266.79元。由于联邦电缆公司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建行夷陵支行造成巨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联邦电缆公司支付贷款本息411336266.79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确认建行夷陵支行就抵押合同项下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的优先受偿权;3、联邦电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联邦电缆公司辩称:联邦电缆公司确认从建行夷陵支行借入资金40000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为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12月23日分别偿还本金100000000元,现到期的本金为100000000元,其他300000000元未届清偿期,不应立即偿还;关于利息截止2014年3月28日应为12846666元;我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希望与建行夷陵支行就贷款协商延期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
建行夷陵支行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固定资金贷款合同》1份。拟证明:建行夷陵支行与联邦电缆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据二:《借款借据》17份。拟证明:建行夷陵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总计发放贷款400000000元;
证据三:《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拟证明:联邦电缆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土地及生产设备为其在2010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向建行夷陵支行贷款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400000000元;
证据四:《土地他项权证》1份。拟证明:联邦电缆公司将地号为190105451-3、190105451-4、190105451-6、190105452-3、190105452-4、190105452-6六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建行夷陵支行,面积330588.30平方米,期限止于2016年12月31日,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证据五:《动产抵押登记书》1份。拟证明:联邦电缆公司将其所有的生产设备抵押给建行夷陵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证据六:《房屋他项权证》1份。拟证明:联邦电缆公司将证号为0373881、0373882、0373883、0373884、0373885、0373886、0373888、0373889房屋抵押给建行夷陵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证据七:《拖欠贷款本息清单》1份。拟证明:贷款金额、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到期时间、拖欠利息及本金数额。联邦电缆公司已违约的基本事实,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建行夷陵支行有权收回全部的贷款本息、行使抵押权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证据八:《特种转账借方凭证》2份。拟证明:联邦电缆公司归还2090646.24元,其中本金1923044.16元,利息167602.08元。
联邦电缆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至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四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六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应为609173.03平方米。对证据七的本金余额398076955.84元予以认可,利息数额截止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数额为13340167元。
联邦电缆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为:联邦电缆公司对建行夷陵支行提交的八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可认定建行夷陵支行所提交证据符合法律关于商事诉讼证据形式要件的规定,可以在本案中使用。
综上所述,建行夷陵支行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有权主张本案所涉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联邦电缆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相关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联邦电缆公司偿还建行夷陵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8076955.84元;
二、联邦电缆公司支付建行夷陵支行上项借款的利息与罚息(自实际发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付。联邦电缆公司已支付利息167602.08元予以扣除);
三、联邦电缆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建行夷陵支行可在最高限额600000000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清单》所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8481元,由联邦电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崇文支行前门分理处;账号:11-200301040005407。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建行夷陵支行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有权主张本案所涉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联邦电缆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相关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联邦电缆公司偿还建行夷陵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8076955.84元;
二、联邦电缆公司支付建行夷陵支行上项借款的利息与罚息(自实际发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付。联邦电缆公司已支付利息167602.08元予以扣除);
三、联邦电缆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建行夷陵支行可在最高限额600000000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清单》所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8481元,由联邦电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源俊
审判员:董俊武
审判员:牛卓

书记员: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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