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1398号7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苏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里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刘珍。
负责人潘明现。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里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四川省里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里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四川省里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729.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汪显群 审 判 员 马一胜 人民陪审员 吴先发
书记员: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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