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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阎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阎某
刘某某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桥东胜利南路乙39号,注册号130700300000340。
负责人杜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阎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阎某、刘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二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阎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阎某、刘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二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彪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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