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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梁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桥东胜利南路乙39号,注册号130700300000340。
负责人杜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胜利中街241号时代广场小区5号楼2单元802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梁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梁某某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梁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梁某某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彪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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