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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诉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主要负责人:孙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偿被告交通肇事的赔偿款45,65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魏乃玲于2014年9月1日在原告处为车牌号码黑B941**本田思域汽车投保。2015年5月16日23时20分,魏乃玲的车辆停在铁锋区龙北街小顺化妆造型前,被被告胡某某酒后驾驶的车牌号为黑BLR6**奥迪冲撞,造成魏乃玲汽车损坏,魏乃玲及时报警并向原告报告出险。经铁锋区交警大队调解,胡某某同意承担全部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后以无力支付为由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支付魏乃玲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5,656.00元。支付赔偿后,魏乃玲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胡某某的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上述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1.00元,退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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