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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称,2016年11月7日,张某某驾驶黑MXXXXX号小型轿车与王淑珍驾驶的黑FXXXXX号小型汽车相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维修黑FXXXXX号车辆产生维修费90,300.00元,该款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全部支付。
张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应当支付该车辆维修费28,490.00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垫付款28,490.00元。
张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住所地为营口市鲅鱼圈区,故该案应由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住所地为营口市鲅鱼圈区,故该案应由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万发亮

书记员:谢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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