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6120E。代表人:彭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杨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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