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盘某市。
负责人:王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磊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磊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林晓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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