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福民街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000102、000143、000144、000145号。
法定代表人:佟玉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
负责人:李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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