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张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