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
负责人:王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长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某市涿鹿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树林、白长云、王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上诉人郑树林的委托代理人段晓敏、被上诉人白长云、王玉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进一步核实被上诉人白长云驾车逃逸的事实,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薛团梅
审判员 王万军
代理审判员 雷鹏
书记员: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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