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楼。负责人:李文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才成,男,生于1953年2月26日,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帆,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杰,男,生于1987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才成、原审被告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7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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