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洋洋,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安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49号A栋8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世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园林东路。
代表人:郑宇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洋洋、荆州市安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齐学 审判员 韩秀士 审判员 谢成勇
书记员: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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