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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被申请人杨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冀F×××××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冀F×××××车辆,不允许对被查封车辆办理买卖过户等相关手续。案件申请费6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璐琦

书记员:王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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