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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诉杨某、欧阳乘龙、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高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杨某
谢从标(湖北潜江中心法律服务所)
欧阳乘龙
杨某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中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广电大厦2楼。
代表人李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剑、高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乘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述二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中华。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欧阳乘龙、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桃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亮、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从标、被上诉人欧阳乘龙、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卢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欧阳乘龙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有误?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1、欧阳乘龙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其在限额内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对第三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免责。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也作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精神一致的规定。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虽就无证驾驶等几种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但仅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未明确对其他人身损失免责。且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显然,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不能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相等同。再者,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害能得到实际赔偿,以免因机动车肇事者无力赔偿,致使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故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原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有误?原审判决按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杨某的2663.20元护理费,并无不当。仙桃平安财保公司要求按湖北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没有依据。
综上,仙桃平安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欧阳乘龙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有误?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1、欧阳乘龙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其在限额内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对第三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免责。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也作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精神一致的规定。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虽就无证驾驶等几种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但仅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未明确对其他人身损失免责。且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显然,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不能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相等同。再者,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害能得到实际赔偿,以免因机动车肇事者无力赔偿,致使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故仙桃平安财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原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有误?原审判决按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杨某的2663.20元护理费,并无不当。仙桃平安财保公司要求按湖北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没有依据。
综上,仙桃平安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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