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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某自1988年7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系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干警,根据有关回避问题的规定报请上海金融法院指定管辖。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沪74民辖2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且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玥

书记员:戴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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