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燕,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光,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雪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雪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7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1177元,由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书记员: 郭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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