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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CEO。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
委托代理人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向法院起诉不仅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还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不能,送达回执上不能送达的原因是收件人长期不在村中居住。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后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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