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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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