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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