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熟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拾梦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冯荆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拾梦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梦公司”)、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342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中,拾梦公司在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为王某某、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上海云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拾梦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撤回对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口头裁定准许。拾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修理费30800元、拖车费2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维修期间交通费8672.3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约23.5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一审判决主文遗漏拾梦公司对王某某承担责任的处理。因一审法院对于拾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所遗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3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孙 倩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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