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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卢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1.30元,减半收取2,700.6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梁 芳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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