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卞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卞某某平赔偿原告114,33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承保了沪BGXXXX小型轿车的强制保险等,被保险人系被告卞某某,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2016年11月3日10时13分,被告卞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沪BGXXXX小型轿车在浦东新区灵岩南路出海阳路北100米处撞到案外人孙某某,造成案外人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嗣后,案外人孙某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51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案外人孙某某114,333.20元,且原告已履行了该民事调解书。综上,保险人的追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卞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造成案外人孙某某受伤,依法应由被告卞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相关损失后,依法可以向被告追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卞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分别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车辆为发动机号LTG6EXXXXXXX。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5日00:00:00起至2017年4月4日23:59:59止。2016年11月3日10时13分左右,被告卞某某驾驶沪BGXXXX轿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出海阳路北约100米处与案外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卞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过上海市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外人孙某某因事故致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其损伤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XXX伤残。酌情给予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后案外人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根据(2017)沪0115民初65154号民事调解书支付案外人孙某某赔偿款114,333.20元。医疗费2,033.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调解共赔某11万元,衣物损500元。上述合计114,333.20元。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案外人孙某某支付上述款项。
另查明,被告驾驶证因未按时接受教育于2016年7月15日停止使用。
以上事实,有沪BGXXXX小型轿车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诊断报告、鉴定报告、户口簿、(2017)沪0115民初65154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查询结果、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卞某某的驾驶证因未按时接受教育停止使用,即未取得有效的驾驶资格,符合交强险追偿的情形,原告对被告卞某某享有法定的追偿权。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案外人赔某的114,333.20元,有权向被告卞某某追偿。被告卞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某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14,333.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余甬帆
书记员:黄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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