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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聪

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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