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某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黄蕾。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及王某某的住址均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某县,且被告王某某、大地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及履行地亦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某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霍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发生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奉公路蔡建路,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某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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