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
负责人:吕先成。
被告:上海顺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仁华。
被告:上海百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苗本道。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被告上海顺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夏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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