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顶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项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星汽车销售服务(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谈理安。
被告: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XXX号陆家嘴软件园XX号X楼X层。
法定代表人:JENSPUTTFARCKE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公司”)与被告上海顶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集汽车销售公司”)、追星汽车销售服务(潍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星汽车销售公司”)、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平安财险上海公司诉称,原告承保了苏L8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被保险人王小兔,保险金额人民币51782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2018年7月2日14时44分,王小兔驾驶苏L8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宁高新通道石湫街道明觉路段时发生火灾。经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溧水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底盘右后侧油箱区域,起火原因为该车在行使过程中油箱发生泄漏,漏出的汽油遇高温或摩擦静电火花引燃车底盘油箱附近可燃物所致。事发后,经定损,苏L8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为人民币499,000元,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三被告作为苏L8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销售者,因该车存在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顶集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99,000元,被告追星汽车销售公司、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原告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的管辖依据是被告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但被告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仅系被保险车辆的进口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与被保险人有合同或者侵权关系。被告顶集汽车销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据此于2019年1月17日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9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请求权基础为侵权,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被告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应当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现原告明确案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保时捷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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