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永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负责人:李军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7月9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2018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支公司要求庭外和解时间一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2月1日,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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