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忠,男,1974年1月12日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丁集行政村河西自然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杰。
原告李忠与被告侯某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务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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