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石料山支行,住所地:黄某市沿湖路431号。
负责人彭易军,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山、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宋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石料山支行诉被告宋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石料山支行于2015年7月9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石料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石料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石料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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