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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黄某市南京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7842394-1。
负责人杨向敏,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淑青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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