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新下陆街下陆大道2号。
负责人马俊杰,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系该行客户经理,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惠婷,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汪富强。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诉被告汪富强、马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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